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章程
时间:2023-03-21 来源:浙江职成教网

2022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其英文译名为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Adult Education and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其缩写为 OAEVEZ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的各级各类职业院   校、成人继续教育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成教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 从事并热心于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有志于研究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 教育的各方面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基层;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团结、组织全省广大职业院校、成人继续教育院校和 各级各类职成教科研机构,以及热心从事和支持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力量,遵循教育规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服务于新时代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改革发展与现代化,努力为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浙江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本会接受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的方针、 政策。

(二) 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等活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有关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课题的研究,加强科学研究成果推广,探索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改革创新。

(三) 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组建专家团队,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表彰奖励;组织举办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有关竞赛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四) 充分发挥协会智库作用,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其他推动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社会服务活动。

(五) 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宣传、典型经验推广,编辑出版发行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有关研究成果报告及资料。

(六) 积极主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高质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七)组织开展国内、国际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学术合作交流活动。

(八) 依法依规开展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 单位会员均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包括各市成人教育与职业 教育协会 (学会或研究会) ;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成人继续教育院校;职成教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公、民办企业;热心支持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二) 个人会员是指热爱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事业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知名人士、学者、教师和企业家,以及职成教育管理、科研、服务等机构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 在职业教育与成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四) 热心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事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赋予的工作和任务;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二年内未交纳会费或未按章程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网上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下同) 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理事增补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二个维护”;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爱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事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与改革实践活动;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果特殊情况需要,法定代表人可经会长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二)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培训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管理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 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私分或挪用。 本会投入人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 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批准设 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 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 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 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8 月 5 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