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时间:2017-10-13 来源:浙江职成教网

第一章   

第一条  宁波市成人教育协会(英文译名:Ningbo Adult E-dueation organization)是经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全市成人教育的群众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宁波市教育局。接受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宁波市教育局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各类成人教育团体和成人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教育现代化要求,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团结和组织全市各级成人教育研究组织和成人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成人教育科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推动全市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宁波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波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宣传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意义和作用。

2.有计划地开展成人教育理论研究,交流研究经验和研究成果,定期组织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

3.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成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提高成教工作者政治、业务和管理水平。

4.积极收集、编制成人教育信息、资料,并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咨询、服务、交流活动,增强协会活力,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5.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学校之间以及学校与单位之间协作办学,举办办学实体。

6.加强同国内兄弟市(区)以及国际间成人教育研究组织研究机构的联系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以发展单位会员为主。全市内县(市、区)以上成人教育研究组织、各级各类成人学校、社区学院、企事业单位成人教育机构,凡拥护本会章程、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积极参与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和成人教育的实践活动。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吸收为团体会员。

本会还适当吸收部分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成人教育事业、有一定研究成果、拥护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本会授权各分会发展会员,按入会程序审批,并报本会备案。

第七条  本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应在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和各项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学习资料;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2.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并提供研究成果;

4.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在学术研究和协会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五年,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4.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1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

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调整和增补领导机构和理事人选;

3.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4.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5.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组织各种学习研究活动,评选优秀论文;

7.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及时向本会另行推荐新的理事名单。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1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1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13)。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1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13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1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推荐给常务理事会作决定;

4.决定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正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本会章程在规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协会依法举办服务实体机构,从事与本会宗旨相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由市教育事业经费中拨款、政府资助、会员缴纳的会费,热心人士、单位资助,本会举办的各项培训教育、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如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 10 25 日第九届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