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金华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县(市、区)职业教育协会与成人教育协会(含学会、研究会,下同)和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技术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促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金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金华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金华市八一南街588号市教育局教研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方针和政策,促进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支持;
(二)完成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
(三)为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指导课题研究,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五)组织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
(六)办好内部交流刊物,开展内部信息和经验的交流;
(七)组织开展市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组织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或称团体会员,下同)和个人会员制,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收部分个人会员。
县(市、区)职业教育协会与成人教育协会和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技术学校、社会培训机构,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参加本会活动,经批准,可以成为我会单位会员。
支持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知名人士,热心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并有一定影响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者,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参加本会活动,经批准,可以成为我会个人会员。
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参加我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视为特邀代表,并自动取得个人会员资格,对于这些会员,原推荐单位有权更换。
第八条 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时应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并履行入会手续,经秘书处审议、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入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凡在学术研究和协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员,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出的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其工作时,由原推荐单位及时向本会推荐新的理事。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配合和协助会长工作,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由团体会员交纳);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