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时间:2017-10-13 来源:浙江职成教网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丽水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成人学校、教育(培训)中心、成人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者为主体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群众性的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组织和团结全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科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促进我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丽水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丽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莲都区囿山路12号丽水市教育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和指导课题研究,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三)定期组织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

(四)发挥协会的人才优势,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咨询和中介服务等活动;

(五)开展协会内部信息、资料交流,办好内部交流刊物,为会员传达、交流信息和经验,推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的开展;

(六)组织开展市际和市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组织和学术交流;

(七)完成省和市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下同)为主,同时吸收部分个人会员。

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成人学校、教育(培训)中心、成人社会培训机构或有关单位,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参加本会的活动,经批准,可以成为我会单位会员。

支持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事业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热心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并有一定影响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者,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参加本会的活动,经批准,可以成为我会个人会员。

由政府机关等部门,推荐参加我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视为特邀代表,并自动取得个人会员资格,对于这些个人会员,原推荐单位有权更换。

第八条 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时应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并履行入会手续,经秘书处审议,常务理事会或其指定的机构批准即可入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评奖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活动情况;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凡在学术研究和协会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会员,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出的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第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工作时,由原推荐单位及时向本会另行推荐新的理事。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配合和协助会长工作,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实体机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关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理事单位每年800元至2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加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420日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