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8-06-28 来源:省教育厅网站

浙教办函〔2018〕19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消防支(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教育进学校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暑期专项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49号)的要求,省教育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在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暑期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8年6月25日至9月25日。

二、活动对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四个一”活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普遍开展以“上一节消防课、开展一次逃生疏散演练、参观一次消防队站或科普教育基地、完成一次暑期家庭消防作业”为内容的“四个一”活动。其中,学生家庭消防作业可以是家庭消防演练活动记录、绘制家庭逃生疏散图等内容。

(二)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征集活动。为提高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教学水平,省教育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在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中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征集活动,由各地市教育局、公安消防支队层层征集,推荐上报本地的消防安全示范课课件和录像。征集的示范课件和录像通过审查后,将择优下发,供全省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学年开学使用。省教育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将择优推荐优秀课件参加全国“消防安全示范课”评选。

(三)开展“大手拉小手”暑期消防科普活动。各地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大手拉小手”暑期消防科普活动,重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到消防博物馆、教育馆、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公安消防队站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一次参观学习活动,学习消防安全常识,组织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组织开展暑期消防夏令营活动。

(四)开展“暑期安全随行”消防宣传实践活动。各地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将中小学生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学生暑期校外社会实践内容。要会同当地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积极开展学生消防宣传教育“下乡”活动。各学校在新生军训活动中,可以安排消防安全知识辅导讲座、应急疏散演练、火灾报警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消防技能课目。

(五)开展“火灾隐患随手拍”消防主题活动。各地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发动教师、中学生拍摄居家周边、旅游点等场所的火灾隐患,向当地的“96119”或省、市消防官方微博进行举报投诉,培养关注身边消防安全的习惯。各级消防部门要及时查处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按规定兑现奖励,充分调动师生举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是深入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校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举措,是通过“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覆盖整个社会”,全面提升国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地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活动扎实开展。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各地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暑期消防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制约工作开展的瓶颈性问题。要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并纳入学校安全检查、年终工作考评内容。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因地制宜抓好各项暑期消防安全教育行动的开展,务求实效。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合理确定活动内容和形式。要认真总结行动经验,建立利用暑期、寒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行动和学校消防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活动开展情况,请各地教育、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报省教育厅校园安全处、省公安消防总队宣传处,行动总结请于9月15日前上报。

联系人:省教育厅校园安全处,曹建国,0571—88008834,邮箱:jyt88008835@163.com;省公安消防总队,叶鸥,0571—85863645,邮箱:35203180@qq.com。

附件:1.全省消防安全示范课征集活动方案

         2.消防安全示范课征集名额分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