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1-07 来源:省政府网站

浙政办发〔2018〕1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我省产教融合和高等教育强省战略,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源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力争到2025 年,产教融合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培育10 个以上在全国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产教融合联盟,建成100 个以上装备水平国内一流、产教深度融合的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培育300 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500 个以上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到2035 年,总体实现产教统筹融合,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全面推行,需求导向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人力资源体系全面建立,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统筹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

(一)统筹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同步推进产教融合发展政策制定、要素支持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将产教融合发展情况列入我省创新型城市(县、区)和工业强县(市、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优化调整考评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统筹布局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推进高等教育布局与区域发展战略对接,向重点产业园区集中。建设一批集产学研创于一体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教融合协同创新基地。着力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沪嘉杭金科创走廊、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加强与长三角地区科教资源的协作。扶持一批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推进本科高校二级学院产教融合试点,深化四年制高职人才培养试点,支持每个设区市重点建设1所高职学校,扶持每个县(市、区)建设1 所高质量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统筹推进高教园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联动发展。加大山海协作技术人才支持和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口支援及帮扶省份人力资源开发和产教合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制定专项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加快推进面向未来技术和产业的新工科、新联盟体系建设,促进专业学科交叉融合。推进人才类型结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课程体系调整。推进重点实验室、重大工程中心、大科学装置和实训基地共同发展,支持建设若干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

(四)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加快推进教育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编制并动态调整《浙江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作用,定期公布专业就业状况,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新增招生计划、项目资金安排向承担重大战略任务、推行产教统筹融合、试行校企协同育人的高校和学科专业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三、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五)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支持有条件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和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分校或产业学院。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好做强职业学校,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与学校合作建设特色学院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科技型企业设立人才工作站。各地对在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设立研发中心或者实习实训基地的企业,可给予适当支持;对设立研发总部的龙头骨干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实施“百校千企”和“千企万师”工程。支持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和企业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项目化培养模式,支持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竞赛训练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工商联)

(七)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校联合建设产业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双创”示范基地等。支持企业、学校共同组建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完善科技计划管理,鼓励高校将企业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成果转化、示范应用。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八)强化企业在岗职工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比例不低于70% 。将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情况列入创新型企业等评价内容。鼓励企业完善职工继续教育体系,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学历与能力提升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可制定在岗职工学历进修、技能等级提升奖励办法。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转岗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浙江省税务局)

四、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九)将劳动实践融入基础教育。加强中小学生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和生活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鼓励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行业龙头企业等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向中小学校开放,组织开展专家学者、劳动模范、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组织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与职业学校合作开发和实施劳动技术课程与职业体验课程,鼓励依托企业、职业学校建设中小学生职业体验中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十)推进产教协同育人。支持高校面向产业升级需求建设工程师学院和行业(产业)特色学院,扩大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支持企业和职业学校开设订单班、联合班。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发学徒制省级管理服务平台,制定推广学徒制工作规范和教学标准。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鼓励推行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法。支持学校、企业、行业组织联合开发专业课程标准,将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纳入课程体系。对接企业生产服务智能化流程,加快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内容和方法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积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培养模式改革,主动对接各地重点产业和企业需求。强化实践教学,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习实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 年,其中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实习不少于半年,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学校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或学科(技能)竞赛成果转换课程学分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

(十一)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和办法,加强本科和研究生层次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严格落实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赴企业实践每5年累计不少于半年、新入职专业教师前两年须赴企业集中实践锻炼至少半年以上的制度。完善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完善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作为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支持学校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能工巧匠,支持教师与企业技术专家双向流动、依规取酬,支持企业和学校建立专业人才双向聘任制度。落实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推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和绩效考核分配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二)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中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本科高校一体化、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等人才培养试点,促进中职高职衔接、高职本科衔接,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用型本科高校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比例。推进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生考试改革,完善“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鼓励有工作实践经历的人员参加应用型本科高校或高等职业学校的单独考试招生,完善应用型本科高校或高等职业学校的单独招生考试,完善应用型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免试录取技能拔尖人才的招生办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

(十三)鼓励企业参与学校治理。完善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支持组建由行业组织、重点企业等参加的学校理(董)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职业学校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发展企业的代表加入理(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扩大学校人事管理、教师职称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下移管理重心和学术权力,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的教学和科研组织,鼓励设立产教融合的管理、协调和服务机构。加强普通高校应用型学科建设,建立面向行业企业共性关键性问题的集中攻关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十四)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推广“互联网+ 职业培训”、线上线下结合的教学模式,支持建设基于互联网的远程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探索学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鼓励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将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促进产教供需对接

(十五)畅通产教供需对接渠道。建立地方政府对接高校、高校对接企业,促进地方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促进高校内涵建设水平提升的“双对接、双促进”机制,建立高校省市共建、部门共建机制。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指导“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参与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预测行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发布行业就业状况、行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等。加强高校服务能力建设,培养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中介服务。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信息发布、检索等服务。探索建立产教融合效能统计评价体系,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六)加强实习实训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区域性公共实训中心和专业实训基地。加强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行业企业将最新设备和技术投入实训基地,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 —3% 安排专业对口岗位接纳学生实习,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各地对现有省级高水平实训基地进行改造升级,加快基础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建设实训基地和平台,对考核认定的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或奖励。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对获得国家认定的技术技能证书的学生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七)组建培育一批产教融合联盟。组建10 个以上由学校、企业、科研机构等组成的省级示范性产教融合联盟,由行业部门指导推行实体化运作。推动产教融合联盟内的学校在专业设置、师资建设、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实训基地等方面整体提升,依托产教融合联盟做强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专业特色显著、产业链条完整、市场规模庞大的优势产业群。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机制,开展多元主体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以行业为纽带、专业为支撑的紧密型职业教育集团,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职业教育集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

六、完善产教融合政策支持体系

(十八)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省财政统筹安排产业发展、科教类专项资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不断加大对产业发展急需学科专业、公共实训平台和产教融合试点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产教融合项目投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产教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完善财政生均拨款制度,探索建立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生均财政经费相对稳定增长机制和分类支持机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大工程中心、大科学装置和实训基地等所需科研仪器设备优先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简化采购流程。企业通过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学校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落实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有关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落实土地政策。企业单独投资或企业与政府合作建设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科研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鼓励各地通过免收建设规费、返还老校区资产置换地方收益等方式,支持学校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各地应将新建重点实验室、重大工程中心、大科学装置和实训基地用地视为教育科研划拨用地,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对接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和国际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加大实习实训基地等产教融合项目投资。由职业学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保险,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针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开发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

(二十一)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省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编制省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支持省级产教融合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对报经省政府同意、纳入国家规划建设的产教融合项目,同等享受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政策。支持中心城市和重点学校、行业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对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在产教融合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学校和企业的第三方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学校参与或配合企业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教育合作平台。鼓励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国际适用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支持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有条件的职业学校与国际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立交流合作关系。探索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创新国际合作网络,推动一批中外学校和企业结对联合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支持职业学校参加、举办世界技能大赛,按照国际先进标准选拔培养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

七、组织实施

健全产教融合实施机制,营造产教融合发展良好环境。建立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代表性产教融合联盟、职业教育集团或企业参加的产教融合协调机制,推进工作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深化产教融合督促检查机制,完善企业软投入统计调查制度,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加大督查力度,强化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评估验收,及时通报反馈。深化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充分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强政策激励,凝聚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大力支持、深入参与产教融合发展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