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时间:2019-07-23 来源:省教育厅网站

浙政教督办〔2019〕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省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空白,是我省教育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已全面进入法治轨道,为推进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全国及全省教育大会部署,按照我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教育监管的要求,强化了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强化了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状况监测评估。立法充分吸收我省教育综合改革发展成果和教育督导的实践经验,形成了浙江教育督导工作特色,有助于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条例》完善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对教育督导的范围、职能、内容、实施、结果运用和法律责任等做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地位,进一步提高了督导的权威性。《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按照“管办评”相分离的精神,推动我省教育治理方式转变,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作为依法治教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统筹部署做好学习宣传工作。政府领导、教育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贯彻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在全面、准确理解《条例》各项条款及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做好向有关部门、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宣讲解读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好各级督学的学习,依法明确督学工作内容、责任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切实落实《条例》的规定,配合做好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提升。要通过集中培训、学习宣讲、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手段,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政府相关领导、有关部门、学校和全体督学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切实依法履行督学职责,依法保障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使《条例》成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助推器。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强化教育督导职责,全面落实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法定职责,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抓好督导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完善教育督导委员会,设立总督学与副总督学,着力抓好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政府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增强教育督导权威性。要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与督导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和专职督学,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要切实保障督学工作条件,《条例》明确规定要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支持保障,为督学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提供工作补助,保证督导工作正常开展。要全面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督学责任区和挂牌督导制度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经常性监督与指导,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教育评估监测体系,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开展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要严格教育督导评估程序,做到督导事项公布,督导过程公平、公正,督导结果公开。要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按照《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发布督导报告,适时开展督导约谈、问责。各地要将督导结果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刘晓洪,联系电话:0571—88008847。

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3 号.doc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