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中职高水平学校和专业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14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网站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职业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职成〔2020〕45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名单的通知》(浙教厅〔2020〕157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省中职高水平学校和专业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经批准立项的50所省中职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150个省中职高水平专业(A、B两类)建设单位。评价材料的时间节点为自立项起至2022年6月30日(其中经费考核时间节点为自立项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评价内容

中期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绩效评价和对设区市管理绩效评价两个方面。

(一)对建设单位的绩效评价。严格对照建设单位向省教育厅报备的建设方案,从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满意度指标、效益指标5个方面重点评价建设方案的落实情况。客观全面评估建设单位承担改革发展任务和发挥引领作用的成果成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区域发展的贡献度、社会服务成效、社会影响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机制创新、学生成长成才、项目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等。

(二)对设区市的管理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设区市对中职“双高”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落实情况、推进机制和运行情况、资金支持和执行情况。设区市需撰写本地区中职“双高”建设中期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4。

三、评价形式及实施

本次中期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各设区市的统筹协调与督查指导作用,以学校自评、市级评价为重点,省级评价为引导,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校自评。各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校验任务目标,撰写中期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填报中期绩效自评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附1—3个典型案例(每个案例不超过1500字)。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应在学校网站公示一周后一并上报。

(二)市级评价。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建设单位自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进行打分评价。对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评价,学校层面的评价分值占比70%,2个附建专业的评价分值各占比15%;对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的评价,学校层面的评价分值占比30%,专业的评价分值占比70%。评价指标参见附件1,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任务和绩效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指标、部分达成指标并取得一定效果、未达成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79%—60%(含)、59%—0%合理确定分值。

(三)省级评价。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对建设单位和设区市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打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绩效评价结论建议,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和运用

(一)评价结果。对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分,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89分为良好、60(含)—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良好比例原则上为30%、40%。设区市评价应按照比例确定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分值及等次。建设单位违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思想政治工作上出现重大问题的,取消其“双高”建设单位资格,有下列情形的之一,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偏离省“双高”总体目标、社会贡献度明显较弱或建设任务不到预期目标的30%的;2021年学校承诺的资金尚未到位的;工作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设区市管理绩效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等次。获评优秀等次的设区市,该设区市范围内建设单位优秀比例可适当上浮;获评合格等次的设区市,该设区市范围内建设单位优秀比例适当下浮。

(二)结果运用。对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作为下一阶段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设区市应加强督促、责令限期整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再次对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核查,如再次被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双高”建设单位资格,省财政不再安排补助。对各设区市的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地职业教育发展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报送市级评价方案。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双高”中期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含评价内容、工作安排、专家团队等),于9月30日前将市级评价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报送各建设单位材料。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于10月20日前汇总所辖各中职建设单位自评材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自评报告、中期绩效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典型案例,以电子稿形式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评估部。

(三)报送市级评价结果。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于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评价,并将设区市中期绩效评价报告、市级评价情况表(附件5)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

联系人: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徐梦佳,电话:0571-88008886;省财政厅科教处骆亦奇,电话:0571-87057658;省教育考试院评估部张应敏,电话:0571-88907570。


附件:1.浙江省中职“双高”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参考指标.doc

          2.浙江省中职“双高”建设单位中期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doc

          3.浙江省中职“双高”建设单位中期绩效自评表.doc

          4.设区市中职“双高”建设中期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doc

          5.浙江省中职“双高”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市级评价情况表.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