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成人教育学会章程
时间:2017-10-13 来源:浙江职成教网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湖州市成人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湖州市成人教育学会是全市成人教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会员自愿入会。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成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为科教兴市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教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湖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湖州市教育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共产党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宣传成人教育的意义、地位、作用和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开展成人教育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探讨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为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决策提供建议,促进本市成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举办各种学术报告和培训活动,交流、推广成人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评选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论文。

(四)密切与兄弟市、地成人教育工作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成人教育研讨活动以及学习考察活动。以内部刊物《湖州职成教》通讯为窗口,交流信息,宣传我市成教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热心成教事业,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在成教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每年在开年之际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提供科研成果,向本会推荐、介绍成人教育的学术资料。团体会员还应及时向本会提供本单位内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和重要的研究活动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团体会员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遇本学会会长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时,由第一副会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具体金额由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2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