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时间:2017-10-13 来源:浙江职成教网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杭州市成人教育协会。其英语名称为:HANGZHOU ADULT  EDUC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HA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和市直属单位成人教育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成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和协作服务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围绕中心、立足服务”工作方针,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开拓创新;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全体会员,组织和推动成人教育开展理论研究和联合协作及信息交流活动,促进我市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高市民素质,为成人学习服务,为杭州的学习型城市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杭州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屏风街8号,邮编:310003,电话: 8506945587063032870692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意义。

(二) 开展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围绕杭州市成人教育中心工作,组织调研成人教育状况,总结成人教育经验,探索成人教育的规律和改革途径。

(三) 积极开展成人教育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国内外成人教育学术研究和专题实践活动。

(四) 开展面向各类成人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的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

(五) 为会员单位和成人教育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六) 管理所属专业委员会,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市)和市直属单位的成人教育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成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社会团体,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参加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热心成人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理论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在成人教育领域有一定影响者,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申请参加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同意本章程的本会下属各专委会的团体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或申请成为本会下属专委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和所属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本会下属专委会除名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确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单位和推荐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工作变动时,根据需要届中调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履行事理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期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工作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八条  本会下设农村教育专业委员会、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人中等学历教育专业委员会。增设新的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专委会已收取年度会费的,本会不再重复收取。下属各专委会收取的年度会费30%由本会统一使用。会员另行自愿多缴纳的特别会费,原则上根据缴纳者的意愿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自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10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