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专修学院分会条例
时间:2017-10-13 来源:浙江职成教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专修学院分会,作为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As SOCiation For Adult s and Profession Educationcollege Branch”,其缩写为“ZAAPEC”。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浙江省从事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专修学院为主体包括从事学历文凭考试工作的机构有关人员,以及热心于此项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组织和团结全省从事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单位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有关科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研讨办学中的有关共同性问题,组织学校之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理事会的领导,接受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在杭州文二路188号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课题研究,开展围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有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活动。

    (三)加强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间的合作,开展必要的教研、教务协作活动,交流办学经验,作好有关的咨询、中介和服务工作。

(四)作为联系各试点学校和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上下联络工作。

(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交办或委托办理的任务。

(六)与省内外和国际上其他教育研究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协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以团体会员为主,适当接收个人会员参加的制度。

凡我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在或曾在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考试部门或其他高等教育部门工作,热心于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或在理论研究、实际工作中有造诣者,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审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应经过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材料n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活动情况。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条例或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

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的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开展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工作职责时,属团体会员推荐的理事,由原推荐单位及时向本会另行推荐新的理事人选;属个人会员理事,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取消或另外增选。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人选的更换必须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在同一职务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任职年龄超过7 O岁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领导和主持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副会长配合和协助会长工作,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实体机构工作,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长参加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接受热心教育事业发展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接受科研项目经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按时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动议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停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批准后,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