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职工教育分会是各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社区学院、各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团体,是浙江省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协会(以下简称“省成职教协会”)下属的职工教育组织。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和团结全省职工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工教育活动,研究职工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我省职工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大力宣传职工教育,推动职工教育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2.开展职工教育科学研究,为职工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3.介绍国内外职工教育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教学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4.开展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报告;
5.组织科研和教育教学成果经验交流,开展评估与推广活动;
6.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7.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8.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各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社区学院、各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条例,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适当吸收个人会员。凡关心、支持成人职工教育事业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以及热心职工教育并有一定影响的教育工作者,由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并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和修改本会条例;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遇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须报省成职教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并可连选连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助以及本会社会服务的收入等,并由省成职教协会统一管理,单独列支。团体会员会费标准按省成职教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会受省成职教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省教育厅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28号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成职教协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