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没落的传统学徒制
时间:2016-09-21 来源:中国教育报

近日,郭德纲曹云金事件成为网络新闻的焦点内容,引发了人们对于二人师徒关系的诸多讨论,可以说这一事件某种意义上折射出传统学徒制在现代社会面临的尴尬处境。

学徒制作为一种古老的职业训练方法,是指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师傅的传帮带,使艺徒获得职业技术和技能,主要是在师傅或专家的指导下,掌握所学手艺或工艺的背景知识和取得实际工作的经验。传统学徒制起源于家庭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时期,无论在中西方,在学校教育产生之前,师傅带徒弟的学徒制都是技术、技艺传承的主要形式。到今天,我国传统曲艺、中医、书法等行业里学徒制仍是行业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之一,学徒制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仍在发挥作用。

但是,从师徒伦理关系角度来看,我国传统学徒制有以下两点问题:

一是师徒之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传统师徒关系的建立以“拜师”为始,“拜师”作为学习传统技艺的必备环节,是中国戏曲、中医、书法等传统行业的风俗仪式之一。当今社会,封建礼法下的跪拜礼在很多建立师徒关系的场合仍频频出现,比如娱乐新闻中时常可见的叩头拜师活动,其实跪拜仪式所体现的就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依附和服从行为。通过“拜师”,即建立了师徒关系,这一关系几乎成为旧式中国社会伦常中最重要的非血缘关系之一。学徒制早期都是父子传授,然后才过渡到师傅收养子做徒弟,于是在发展过程中师徒之间形成了一种异化的伦理关系:“师傅=父亲”,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父权观念兴盛,“父为子纲”即为父权观念的体现,这也就导致在师徒关系中徒弟与师傅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从属关系。徒弟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师傅,因为能否学到安身立命的技艺本领全由师傅说了算,故而徒弟的学习劳动乃至生活起居等常常处于师傅的掌控之中,师傅则完全凌驾于徒弟的一切权利之上。

二是师徒之间缺乏契约精神制衡。传统学徒制中并不是没有订立契约,但是旧社会师徒所立契约常有这样的条款:“学徒期间,无身价报酬,学满之后,身价面议。如有违反铺规,任打任骂,私自逃走,罚米十石,投河奔井与掌柜无关。空口无凭,立字为证。”从中只能看到对徒弟的苛责要求和师傅所拥有的无限权力,简直就是“不平等条约”,所以有人称之为“卖身契”。不可否认的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这种契约对于保护行业秩序和行业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样的契约缺乏立约双方基本的自愿平等和责权利的明确,没有契约精神的制衡,一旦师徒关系面临利益交割而产生冲突,师徒之间往往反目成仇,传统学徒制下的师徒关系极易分崩离析。

所谓“生我者父母,教我者师傅”,将师傅与父母置于同等地位对待,足见师傅对于徒弟的重要性,正如社会学中所讲的师傅是徒弟的“重要他人”。然而,“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种说法在今天这样自由、开放、文明的社会里需要有新的阐释和定位。徒弟拜师学艺,不是说徒弟就要跟师父建立人身依附的旧式师徒关系;师傅收徒授业,不代表师傅就可以以“老子”自居高高在上,作为师傅如若还沉浸于“封建家长制”的传统伦理思维,在处理师徒关系时难免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师尊徒卑是传统学徒制师徒伦理关系的基本特点,而在应对人的全面发展和法制为先的时代要求时,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反思和改造。毋庸置疑,我们要继承“师道尊严”的合理内核,诚如《学记》所载:“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这是我国几千年文化的积淀,也是中华文化得以发扬光大的重要保障。但是,在现代社会,师徒互相尊重、人格平等是师徒伦理关系的基础。在提倡建设 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要剔除传统学徒制中压迫、独裁、剥削等不合理、不民主甚至不合法的因素,构建起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道尊严”的师徒伦理关系,即有学者提出的双向式“师道尊严”。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师范学院何九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