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会章程
时间:2017-10-13 来源:浙江职成教网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温州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会

(英文为Wenzhou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Adult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WVE&AER)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条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团结和组织有志于从事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研究的教育工作者与热忱于职成教事业的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和推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市府路490) 内。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温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系统的研究工作;

(二)制定本会学术研究的规划和年度活动计划,确定研究课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作风,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教科研论文评选等活动;

(三)研究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体系、发展规划、办学体制、办学方针、培养目标、办学形式、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教法、师资培养、教育管理等问题;

(四)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改革试验,为社会提供咨询、建议,承担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考试、培训、评估等业务;

(五)介绍、考察和研究国内外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发展情况;

(六)征集论文,编印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通讯和资料;

(七)加强与兄弟市(地)职成教研究会(学会、协会)的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和资料;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忱于职成教事业,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职成教工作经验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者或其他有关部门有志于从事职成教研究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递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6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