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时间:2017-10-13 来源:浙江职成教网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嘉兴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是由嘉兴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院校(含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社区学院,下同)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个人会员是热心于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有关人士。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条例,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发挥协会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作用,丰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院校间的活动,为发展嘉兴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提高我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水平。

第四条 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嘉兴市教育局。本社团自觉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的常驻地址是:嘉兴市广益路5261号楼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

(二)举办开展全市性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相关活动,条件允许时,承办全省性的活动;

(三)组织代表嘉兴市出席全省和国内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相关活动;

(四)组织进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提高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者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五)组织、推动和发展嘉兴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院校的科研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社团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社团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必须是嘉兴市辖区内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院校及相关企业;

(二)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四)在本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本市辖区内的职业教育院校、成人教育院校(企业)和个人,向本社团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社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本社团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宣传本社团宗旨;

(二)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组织与推动本社团的相关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该会员单位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以上的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逾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四)向全体理事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社团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在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主持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为全体理事会人数的1/3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教育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经市教育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教育局、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等相关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市教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12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全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